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委員遴聘要點

102年11月13日 第755次主管會報通過
103年03月26日 第762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9年11月18日 第824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0年3月3日 第826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自我評鑑委員遴聘事宜,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委員之任務,為依本校相關規定執行自我評鑑工作、撰寫評鑑結果報告書及回覆評鑑申復案件。
三、 自我評鑑委員遴聘程序如下:
受評單位依其專業領域推薦系所自我評鑑委員或該單位所屬學院主動推薦委員,經自我評鑑院級工作小組審核,送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定後,簽請校長聘任之。
四、 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委員各系(所)五至七人、各學院七至九人,至少應有五分之四以上由校外人士擔任,並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評鑑研究或實務經驗之教授,及具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統合評鑑結果報告書。
五、 自我評鑑校外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迴避,不得擔任評鑑委員:
(一) 過去三年曾在本校擔任專任或兼任職務者。
(二) 過去三年內曾申請本校之專任教職者。
(三) 最高學歷為受評單位畢(結)業者。
(四) 接受本校頒贈之榮譽學位者。
(五) 配偶或直系三親等血親現為本校之教職員生者。
(六) 現擔任本校有給或無給職之職務且有利害關係者。
(七) 過去三年內與本校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者。
六、 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後得續聘之。
七、 教學單位自我評鑑委員執行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八、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