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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系所級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102.11.13 第 755 次主管會報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設教學單位自我評鑑系所級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推薦自我評鑑委員,經院級工作小組審核後,送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定。
(二) 規劃自我評鑑進行的時程及步驟。
(三) 提供教育訓練、確定所需資源及各項目工作小組之溝通協調。
(四) 設計蒐集評鑑資料之對象與方法。
(五) 資料蒐集及分析各項目優勢、缺失及改善作法。
(六) 撰寫自我評鑑初評報告書。
(七) 依實地訪評報告書,檢視系所應持續改善事項,並建立改善機制,追蹤管考。
三、本小組由受評單位系所主管擔任召集人,依評鑑項目組成項目工作小組,並由系主任指定各項目工作小組負責人。各評鑑項目工作小組負責人為本小組當然成員,亦得納入學生代表。
四、本小組行政事務,由系所主管遴派人員擔任。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
六、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