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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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
96年5月4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6月22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0月29日96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7年8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0月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1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6月2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6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2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4月11日107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12年2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4月13日111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心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升等之審查除依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外,悉依照本辦法辦理。本辦法僅規定本系審查部分。 第三條 本系教師升等之評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辦理。 社會科學院辦理外審之審查人推薦名單,由本系教評會委員建議,送社會科學院參考。 第四條 本系教師升等評審項 本系教師升等評審項 本系教師升等評審項 本系教師升等評審項 本系教師升等評審項 本系教師升等評審項 本系教師升等評審項 本系教師升等評審項 本系教師升等評審項 目、標準與方式,如下: 一、研究成果依下列各項資料評審: (一)期刊:發表於SSCI、SCI、EI、TSSCI等期刊及其他類別期刊。 (二)專書:針對某一專題,並經審查之國內/國際發行專書及其他類別專書。 (三)會議論文:有審查制度學術會議發表之論文及其他會議或研討會發表論文。 (四)未出版之著作:國科會、教育部及其他機構研究之成果報告。 (五)研究績效:獲得國內/國際性學術榮譽、獲得國科會研究獎勵或主持費及獲得校內學術榮譽等。 二、教學成果依下列各項資料評審: (一)教學經驗:請列出開授科目之名稱、學生人數,請註明必、選修、級別(通識、大學、碩、博)。 (二)請列出開授課程之教學大綱。 (三)論文指導:請列出指導之博、碩士班學生及論文題目及摘要。 (四)請逐年列出學生教學意見調查表。 (五)教學相關之獲獎事項。 (六)改善教學研究設備者。 (七)其他教學貢獻。 三、服務與輔導成果依下列各項資料評審: (一)主辦或協辦對外之學術會議、研習會。 (二)擔任社團指導或導師。 (三)擔任行政工作或服務(院、校)。 (四)擔任國內外學會及期刊出版之職務者。 (五)其他服務項目(含校外、社區之服務)。 四、評審標準:本系教師升等之評審應就送審人之品德操守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研究與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研究佔40~50分,教學佔40分,服務與輔導佔10~20分。各項之得分均須達該項配分之80%,方得通過,教評會之決定過程,應詳載具體理由於會議記錄中,並以書面告知送審人。 第五條 擬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向本系提出。本系應召開本系教評會會議,進行初審。本系教評會應於當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前做成決議。八十五年八月一日以後新聘助理教授、講師可另於十月三十日以前,向本系提出。本系教評會應於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前做成決議。送審人初審通過者,由本系教評會向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進入複審。送審人初審未通過,或對初審結果有疑問時,得於本校規定時限內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之申復案,視同初審通過。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經院長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