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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
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96年5月4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6月22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0月29日96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7年8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0月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1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6月2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6月19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 (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系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升等之審查除依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外,悉依照本辦法辦理。本辦法僅規定本系審查部分。 第三條 本系教師升等須依學校規定有升等推荐名額時方得提出申請。如擬升等教師之人數超過學校規定之推薦名額時,依研究、教學及服務與輔導表現決定。如前項表現相當,則依年資決定。 第四條 本系教師升等之評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辦理。 第五條 本系教師升等評審項目、標準與方式,如下: 一、升等申請人之研究成果應先依本系「擬升等教師外審作業要點」,由本系辦理外審,外審審查結果提供本系教評會進行評審。 二、教學成果依下列各項資料評審: (一)教學經驗:請列出擔任現職後開授科目之名稱、學生人數,請註明必、選修、級別 (通識、大學、碩、博)。 (二)請列出開授課程之教學大綱。 (三)論文指導:請列出指導之博、碩士班學生及論文題目及摘要。 (四)請逐年列出學生教學意見調查表。 (五)教學相關之獲獎事項。 (六)改善教學研究設備者。 (七)其他教學貢獻。 三、服務與輔導成果依下列各項資料評審: (一)主辦或協辦對外之學術會議、研習會。 (二)擔任社團指導或導師。 (三)擔任行政工作或服務 (院、校)。 (四)擔任國內外學會及期刊出版之職務者。 (五)其他服務項目 (含校外、社區之服務) 。 四、評審標準:研究佔40~50分,教學佔40分,服務與輔導佔10~20分。各項之得分均需達該項配分之80%,方得通過。 第六條 擬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向本系提出。本系應召開本系教評會會議,進行初審。系教評會應於當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前做成決議。八十五年八月一日以後新聘助理教授、講師可另於十月三十日以前向本系提出。系教評會應於隔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前做成決議。決議應於一週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升等申請人。升等申請人初審通過者,由系教評會向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進入複審。升等申請人初審未通過,或對初審結果有疑問時,得於本校規定時限內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經院教評會通過之申復案,視同初審通過。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