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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院級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102.11.13 第 755 755次主管會報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設教學單位自我評鑑院級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核所屬系所評鑑項目及效標。
(二)審核所屬系所推薦自我評鑑委員,亦得主動推薦委員,送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定。
(三)負責督導所屬系所辦理評鑑各項作業。
(四)追蹤考核所屬系所辦理自我改善機制及執行情形。
三、本小組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各系所單位主管及自我評鑑推動執行長(由副院長或院長指定)共同組成。
四、本小組行政事務,由院長遴派人員擔任。各系所應指派人員負責行政聯絡事務。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六、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