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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學單位自我評鑑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102.11.13 第755次主管會報通過
103.03.26 第762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自我評鑑之規劃、督導、執行與追蹤考核事宜,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設教學單位自我評鑑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負責規劃系所評鑑實施計畫。
(二)訂定全校共同參照的評鑑項目及效標。
(三)彙整各受評單位的評鑑項目及效標,經會議討論後送指導委員會審定。
(四)管控各學院系所辦理自我評鑑進度及執行情形。
(五)受理教學單位自我評鑑結果之申復。
(六)追蹤考核各學院系所辦理自我改善機制及執行情形。
三、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校長指定副校長擔任,教務長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副教務長、研發長、學務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各學院院長共同組成。
四、推動小組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本小組事務,由副教務長兼任之;相關幕僚作業,由教務處負責。
五、推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並得邀請各學院自我評鑑推動執行長及有關行政聯絡人員列席。
六、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