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設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負責指導全校自我評鑑規劃相關事宜,任務如下:
(一)指導並審定自我評鑑實施計畫。
(二)審定各受評單位之評鑑項目及參考效標。
(三)審定各受評單位之自我評鑑委員名單。
(四)審定自我評鑑結果。
(五)審定本校自我檢討改進報告書及相關表冊。
(六)其他有關自我評鑑之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遴聘校內外人士七至十二人擔任委員,其中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並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學者專家,及具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委員會由主任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並 本委員會由主任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並 本委員會由主任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並 本委員會由主任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並 本委員會由主任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並 本委員會由主任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並 本委員會由主任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並 本委員會由主任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並 本委員會由主任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並 本委員會由主任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並 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六、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支領交通費、出席費等。
七、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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