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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101年10月31日101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延會通過

102年10月23日102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3月12日102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04月15日108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2月30日109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發展校務特色、提升行政及教學研究品質,建立自我評鑑機制,特依大學法及大學評鑑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評鑑類別與對象如下:

一、校務評鑑:對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務進行整體性之評鑑。

二、教學單位評鑑:包含院系所評鑑、學位學程評鑑。對教學單位教育目標、課程、教學、研究、服務、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及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等項目進行之評鑑。

三、通識教育評鑑:對通識教育目標與特色、課程規劃與設計、教師素質與教學品質、學習資源與環境、組織行政運作與自我改善機制等項目進行之評鑑。

四、師資培育評鑑:對師資培育教育目標及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行政運作及自我改善、學生遴選及學習支持、教師質量及課程教學、學生學習成效及實習與夥伴學校關係等項目進行之評鑑。

五、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自我評鑑工作每五至七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視其他校外評鑑時程予以調整。

第 三 條  為辦理自我評鑑工作,本校應成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指導全校自我評鑑規劃相關事宜。

評鑑指導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遴聘校內外人士七至十二人擔任委員,其中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

第 四 條  為執行自我評鑑工作,本校應成立自我評鑑推動小組,負責自我評鑑事宜之規劃、督導、執行與追蹤考核,由校長指定一位副校長擔任召集人,統籌各項評鑑事務。

校務評鑑工作由研發長擔任副召集人;教學單位評鑑工作由教務長擔任副召集人;通識教育評鑑工作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擔任副召集人;師資培育評鑑工作由教務長擔任副召集人;專案評鑑工作由校長指定相關主管擔任副召集人。

第 五 條  各受評鑑單位為進行自我評鑑工作,應成立自我評鑑工作小組,其所需之執行規範,由各受評鑑單位訂定之,該工作小組成員得納入學生代表。

第 六 條  各受評單位之自我評鑑委員由五至十二人組成,其中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四以上,由受評單位或其主管單位依其專業領域推薦,經上一級工作小組認可送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定後,簽請校長同意聘任,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校務評鑑委員應由對高等教育行政或評鑑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教授,及對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教學單位評鑑委員,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評鑑研究或實務經驗之教授,及具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通識教育評鑑委員,應由具通識教育教學、評鑑研究或實務經驗之教授,及對大學通識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師資培育評鑑委員,應由具師資培育或教育專業背景之校內外人士組成。

專案評鑑委員,應由具該專案領域或實務經驗之教授,及對該專案事務熟稔之政府或業界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第 七 條  校外評鑑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迴避:

一、過去三年曾在本校擔任專任或兼任職務者。

二、過去三年內曾申請本校之專任教職者。

三、最高學歷為受評單位畢(結)業者。

四、接受本校頒贈之榮譽學位者。

五、配偶或直系三親等血親現為本校之教職員生者。

六、現擔任本校有給或無給職之職務且有利害關係者。

七、過去三年內與本校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者。

前項評鑑委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第 八 條  自我評鑑程序如下:

一、規劃準備階段:

(一)成立評鑑指導委員會及評鑑推動小組。

(二)辦理評鑑說明及共識會議。

(三)籌劃自我評鑑相關事宜。

二、自我評鑑階段:

(一)成立評鑑工作小組。

(二)辦理評鑑研習。

(三)蒐集評鑑相關資料。

(四)撰寫自我評鑑報告書。

(五)遴聘評鑑委員。

(六)評鑑委員實地訪評。程序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以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七)評鑑委員完成評鑑結果報告。

三、永續發展階段:

(一)完成自我改善計畫。

(二)後續追蹤自我改善情形。

第 九 條  各類別評鑑結果分為如下,並應公告於本校網站:

一、校務評鑑、通識教育評鑑及專案評鑑:分為「優」、「良」、「待改進」及「未通過」四級。

二、教學單位評鑑:分為「通過」、「待改進」及「未通過」三級。

三、師資培育評鑑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級。

第 十 條  評鑑結果及所列建議事項作為建立自我改善機制之依據,透過回饋資訊進行持續性品質改善,並作為校務發展之參考。

評鑑結果為「待改進」、「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之受評單位,本校應依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所提建議事項,要求限期改善並列入追蹤評鑑。如期限內仍未達標準者,本校得採取調整招生員額、預算及資源分配或整併等措施。

評鑑結果為「待改進」、「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之受評單位,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提出申復,申復要點另訂之。

第十一條  各受評單位若獲外部專業評鑑認可通過,且在認可有效期限內,得免辦理評鑑。

第十二條  評鑑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