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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辦法

100年5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3月2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6月29日校級教學特優教師審議委員會會議通過

105年3月3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為鼓勵本系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提高教學效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學優良教師係指本系專任教師及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在本校任教滿三年(含),品德優良之專任教師,教學認真及熱心指導學生學業與生活具有成效,堪為表率者。但休假及擔任行政主管職務者,得依當事人意願免受推薦。


第三條、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委員會由系務會議成員組成。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舉辦乙次。本系應於每年3月初完成系內部審核作業(含進行學生無記名調查、候選人之資料審核等)。並應於3月25日前經系務會議,確定推薦人選一至二名後,連同推薦書與相關資料送社會科學院辦理。


第四條、本系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辦法如下:

一、以近三年內教學反應調查統計表之評量為基礎,計算平均分數推選出前五名。

二、針對上述被推薦教學優良教師,需對本系學生作適當無記名問卷調查,以補教學評量結果之不足,其程序與結果應提供系務會議作為遴選之參考。

三、系務會議依據本條第一、二款之結果票選出前一~二名向社會科學院推薦,同一人至多可連續被推薦兩次。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校審議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