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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基礎醫學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基礎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所長推選有關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應於所長出缺或任期屆滿前至少五個月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所長推選作業。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由教師十一人組成,現任所長為當然委員,推選委員由醫學院院長聘請三人、其他由本所教師以無記名限制連記(一半,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票選方式產生。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推選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推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推選工作時,應於推選工作開始前聲明,並依得票多寡遞補,各成員研究所的推選委員至多一人。

所長候選人不得擔任推選委員會委員。

第四條   所長候選人應具有醫學院教授資格。

第五條   推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推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並得主動尋覓所長人選,接受推薦人選,在徵詢被推選人意願後,就下列各項條件推舉候選人:

(一)   教育理念與學術成就。

(二)   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三)   服務表現及績效。

(四)   品德操守及健康狀況。

二、推選委員會推選一至二人,報請院長及轉請校長擇聘之。推選委員會推薦一人時,如未獲同意,應重新推選作業,但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理。

非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作成推薦候選人人選之決議。

第七條   推選委員為無給職,推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所內職員擔任。

第八條   所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醫學院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人及本所推選教師三人,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

所長續任應有評估委員會全部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若不同意續任應重新辦理所長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第九條   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 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所 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議決通過,報請院長轉呈校長核定,解除其所長主管職務。

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