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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組織章程 |
97年6月12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6月19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8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3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5月1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6月2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年3月2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 (以下簡稱本系)依大學法及本校組織章程之規定,訂定本系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本系由全體專任教師及職技人員組成,置系主任一人,綜理系、所業務,對外代表本系,其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本系設系務會議,為本系的最高決策機構。其目的為順利推展系業務,促進本系教學研究的發展。系務會議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系主任為主席,主席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系務會議負責討論及議決與系業務有關之事宜。 第四條、系之所有專任教師,除休假、校外單位借調、或請假逾半年以上者外,其餘為應出席人員,而系主任為系務會議主席。 第五條、系務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員出席始得開議。人數不足時,得改為座談會。每一位出席人擁有一票,系務會議之議案,經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並生效。 第六條、系務會議由系主任主動召開,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二次。並於開會一週前發出開會通知及相關議程與所有與會人員。若有提案,請於開會一週前送達本系辦公室。 第七條、應出席人員半數以上提議並以書面(包含電子郵件)列舉提案,得向系主任提出要求召開臨時(緊急)系會議,系主任必須於提案送達後二週內召開會議。系主任得依急迫性招開臨時(緊急)系會議,不受第六條「…並於開會一週前發出開會通知及相關議程與所有與會人員…」之限制。 第八條、系務會議表決通過的議案,在半年內欲修改或取消,必須由系務會議成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才能成為提案。凡欲修改或取消已由系務會議通過的議案,須經系務會議討論,並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議決。 第九條、系主任應於系務會議報告上次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系主任得指定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負責之相關人員補充說明執行情形。 第十條、凡經系務會議表決通過的議案,於會議紀錄做成之後送會議成員確認後正式列入紀錄。 第十一條、系務會議下應設課程、招生、圖儀設備、空間委員會,並視需要得增設臨時委員會。各委員會應在系務會議中提出報告,各委員會之組成、任期、及任務另訂之。 第十二條、本系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會之組成、任期、及任務另訂之。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本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