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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教師合聘辦法

97年2月22日所務會議決議

98年8月26日所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99年11月26日所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113年2月19日所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114年4月14日系務會議第四次修訂

第 一 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校內單位間教師合聘辦法」訂定公共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合聘辦法。

第 二 條 本系為教學及研究所需,得與其他單位合聘認同本系教學目標及原則之教師,合聘教師不得佔本所之教師員額,不使用本所研究空間與經費。

第 三 條 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如下:

1.得應邀列席本系系務會議,但不得參與投票。

2.得應邀參加本系教學相關活動(包括入學考試、研究計畫考試、學位考試等),參加時其權力與義務與本系專任教師相同。

3.得依本系指導教授辦法擔任指導教授指導本系研究生。

4.得擔任本系大學部導師。

5.得使用本系公共空間及公用設備。

6.指導本系研究生參與之研究成果若經發表,該論文須有該研究生與本系之掛名。

7.出席所屬指導本系研究生之研究計畫報告及研究進度報告。

8.協助本系教學工作。

9.共同為本系之教學、研究及所務而努力,在系外為本系爭取聲譽與資源。

第 四 條  本系專任老師得依教學需要向本系系務會議推薦合適教師,經系務會議同意,合聘雙方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循本校教師續聘程序辦理續聘。

第 五 條  合聘教師以一年一聘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教學需求及執行情形,經合聘雙方教評會同意後,循本校教師續聘程序辦理續聘。

第 六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校內單位間教師合聘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