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科暨研究所教師合聘辦法

97年2月22日所務會議決議
98年8月26日所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99年11月26日所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 一 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校內單位間教師合聘辦法」訂定公共衛生學科暨公共衛生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合聘辦法。
第 二 條 本所為教學之需,得與其他單位合聘認同本所教學目標及原則之教師,合聘教師不得佔本所之教師員額,不使用本所研究空間與經費。
第 三 條 合聘教師得應邀列席本所所務會議,但不得參與投票。
第 四 條 合聘教師得應邀參加本所研究生教學相關活動(包括入學考試、研究計畫考試、學位考試等),參加時其權力與義務與本所專任教師相同。
第 五 條  合聘教師每學年必須在本所授課至少四小時。
第 六 條 合聘教師得擔任共同指導教授指導本所研究生。
第 七 條  合聘教師指導本所研究生參與的研究成果若經發表,該論文必須有該研究生與本所之掛名。
第 八 條  本所專任老師得依教學需要向本所所務會議推薦合適教師,經所務會議同意,合聘雙方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簽請學校發聘。
第 九 條  合聘教師以一年一聘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教學需要,經合聘雙方教評會同意後,循本校教師續聘程序辦理續聘。
第 十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校內單位間教師合聘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十 一條 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