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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
95年9月29日院務會議通過 97年4月7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年4月22日校核備通過 101年5月3日院務會議通過 101年6月28日校核備通過 103年10月29日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01月03日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01月10日校核備通過 |
一、為獎勵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致力於提升教學品質並追求教學卓越,以提高教學效果,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凡現任本院各系(所)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專任及專案教師),在本院任教期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率者,且無「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第八點不再被推薦之情形者,得為本要點推薦人選。 三、本院教學特優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辦理一次。 遴選過程分兩階段進行,初選由各系(所)依下列遴選項目辦理: (一)教學投入項目。 (二)教學成果項目。 (三)其他項目。本項目第6項學院自訂之教學優良表現具體事蹟評分與權重為45分。 推薦教師若干名(以全系(所)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每年推薦之人選可重覆。複選由院辦理。 四、獲選本院教學特優教師者,除頒發獎牌公開表揚外,並給予業務費或圖儀設備費3萬元以茲獎勵。惟獲得本校教學傑出與教學優良教師獎勵者,院不再另發業務費或圖儀設備費。 五、各系(所)應依照學校母法要點訂定或修訂教學特優教師遴選要點,並成立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事宜。 六、各系(所)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會議紀錄及所有申請審查表件,併送本院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院遴選會)辦理複選。 七、院遴選會由院長聘請各系(所)資深教授(非被推薦人)一至二名為委員組成。院長為召集人,開會時如有需要得請相關系(所)主管列席。院遴選會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八、院遴選會就各系(所)初選結果所推薦名單中,依校方所分配之名額,遴選出本院教學特優教師後,送教務處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頒獎事宜。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