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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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雙主修修讀辦法 |
97年2月27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1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4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6月2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5月2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確立外系學生加修本系學位審查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系學生加修本系學位之審查,由本系組成審查小組處理之。 第三條、外系學生加修本系學位,以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學生,其前一學年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或前一學期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前百分之十以內者為限。 第四條、外系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本系原核定新生名額之一成為限。 第五條、修讀本系為雙主修者,須修畢本系之所有必修課程。跨校雙主修者,在符合本校抵免學分辦法之前提下,抵免課程數以2門為限。 第六條、學生申請修讀本系為雙主修者,應於註冊組公告之申請期限內向本系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轉請教務處核定。 第七條、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處理之。 第八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