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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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主任推選辦法 |
840323系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本系為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應於主任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或即將出缺或已出缺時,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主任推選事宜,此委員會於新主任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由七人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推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推選工作時應於推選工作 第四條 推選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採無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五位委員,其中至少有一位系外委員,並另報請院長聘請二位推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及尋覓主任候選人,並依本辦法召開會議進行推選工作,於主任任期屆滿前至少一個月 第六條 系主任候選人應具國內外副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 系主任候選人若為推選委員會委員,則須退出該委員會。 第八條 系主任候選人應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系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送請推選委員會參考,委員會得邀請 第九條 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 第十條 系主任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人及本系教師推選三位 第十一條 系主任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 第十二條 推選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系所職員擔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