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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主任推選辦法

840323系務會議通過
840427系務會議修訂
870212系務會議修訂
870820系務會議修訂
921216系務會議修
960119系務會議修訂960207校核備
981126系務會議通過981210院務會議通過
1011018系務會議通過1020110院務會議通過1020204校核備
1031127系務會議通過 1031218院務會議通過 1050127校長核備

第一條 本系為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應於主任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或即將出缺或已出缺時,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主任推選事宜,此委員會於新主任
    就任後自動解散。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由七人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推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推選工作時應於推選工作
    開始前聲明,並依得票多寡遞補。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

第四條 推選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採無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五位委員,其中至少有一位系外委員,並另報請院長聘請二位推
    選委員。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及尋覓主任候選人,並依本辦法召開會議進行推選工作,於主任任期屆滿前至少一個月
    前推薦人選一至二人呈請院長轉請校長擇聘。推選委員會若經三次投票無法產生二位人選,得只推薦一人,此人選
    若未獲院長呈請校長同意聘任,應重新推選作業,但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系主任候選人應具國內外副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 系主任候選人若為推選委員會委員,則須退出該委員會。

第八條 系主任候選人應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系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送請推選委員會參考,委員會得邀請
    候選人面談,並向全系教師徵求書面意見。

第九條 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始得作成推薦候選人選之決議。

第十條 系主任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人及本系教師推選三位
    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主任續任,若全部委員的半數(含)同意續任則連任,若不同意
    續任則重新辦理主任(所長)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第十一條 系主任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系主管職務,
     並依本辦法辦理系主任推選。

第十二條 推選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系所職員擔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