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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輔系修讀辦法(105學年度後修讀適用) |
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輔系修讀辦法(105學年度後修讀適用)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確立外系學生加選本系為輔系之審查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系學生加修本系為輔系之審查,由本系組成審查小組處理之。 第三條、修讀本系為輔系者,須修畢以下課程,共27學分: 【以下全部必修】 【以下八門擇四門修】 第四條、學生申請修讀本系為輔系者,應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向本系提出申請,但大四學生得於一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轉請教務處核定。 第五條、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處理之。 第六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