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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修讀輔系辦法(111學年度後修讀適用) |
97年1月18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6月6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8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2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5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5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1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0月2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2月2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6月2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2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確立外系學生加選本系為輔系之審查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系學生加修本系為輔系之審查,由本系組成審查小組處理之。 第三條、修讀本系為輔系者,須修畢以下課程,共27學分: 【以下全部必修】 心理學概論(一) 心理學概論(二) 心理實驗法(一) 心理實驗法(二) 心理與教育統計學(一) 【以下八門擇四門修】 心理與教育統計學(二) 生理心理學 感覺與知覺 認知心理學 性格心理學 發展心理學 社會心理學 心理測驗 第四條、外系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本系原核定新生名額之一成為限。 第五條、學生申請修讀本系為輔系者,應於註冊組公告之申請期限內向本系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轉請教務處核定。 第六條、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處理之。 第七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