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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輔系修讀辦法(105學年度後修讀適用)

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輔系修讀辦法(105學年度後修讀適用)


97年1月18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6月6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8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2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5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5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1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0月2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確立外系學生加選本系為輔系之審查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系學生加修本系為輔系之審查,由本系組成審查小組處理之。

第三條、修讀本系為輔系者,須修畢以下課程,共27學分:

【以下全部必修】
心理學概論(一)
心理學概論(二)
心理實驗法(一)
心理實驗法(二)
心理與教育統計學(一)

【以下八門擇四門修】
心理與教育統計學(二)
生理心理學
感覺與知覺
認知心理學
性格心理學
發展心理學
社會心理學
心理測驗

第四條、學生申請修讀本系為輔系者,應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向本系提出申請,但大四學生得於一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轉請教務處核定。

第五條、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處理之。

第六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