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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統籌新聘專任教師員額運用要點 |
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統籌新聘專任教師員額運用要點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發展領域特色,合理分配本校核撥予本院統籌新聘專任教 師員額(以下簡稱本院統籌教師員額),提升學術水準,追求卓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僅適用於本院統籌教師員額。 三、本院設「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統籌新聘專任教師員額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任期一年並 得連任,由本院各系(所)自該學術領域內推薦校內及校外公正具學術成就之教授各一人,再由本院院長自系(所) 推薦名單中聘請六人擔任,並以各學群學術領域內有校內及校外委員各一人為原則。本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任召集 人,並為會議主席,院長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委員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會議時得邀請申請系 (所)派員列席說明。 四、本院統籌教師員額開放本院各系(所)向本院提出申請,由本委員會依下列原則辦理審查: (一)本校優先考量核撥系(所)之建議。 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含系(所)近六年新聘專任教師於教學及研究之表現)向本院提出申請,逾期不受 理。該學期未向本校提出「國立成功大學新聘教師員額申請表」之系(所)不得提出申請。 (二)本委員會依據申請系(所)所提資料審查後,決定核撥申請系(所)之新聘專任教師員額。 (三)獲撥新聘專任教師員額之系(所)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及有關規定聘任教師。 六、本要點修正前已獲撥新聘專任教師員額之系(所),其擬新聘教師人選於通過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後,應先 經本委員會及本校同意,方得提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七、本委員會委員執行職務,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 八、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所需經費由本院支應。 九、本要點經本院系所主管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