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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健康照護科學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健康照護科學研究所(以下稱本所)為辦理所長推選有關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本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應於所長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或即將出缺或已出缺時,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所長推選事宜,推選委員會於所長人選聘任後解散。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由九位委員組成,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院長聘請三位委員,本所專任及合聘教師推薦六位委員(應至少有一位所外之委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一半,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票選方式產生。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推選工作時,應於推選工作開始前聲明,並依得票多寡依序遞補。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並依本辦法召開會議進行推選工作。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之任務在於接受所內教師之託,慎重從事所長之推選工作。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或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聯名召開。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如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第六條 所長候選人應具國內外教授資格。 第七條 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所長候選人,並依本辦法召開會議進行推選工作。接受推薦人選,在徵詢被推選人之意願後,就下列各款條件推選候選人: 一、教育理念與學術成就。 二、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三、服務表現及績效。 四、品德操守及健康狀況。 推選委員會應於所長任期屆滿至少一個月前推薦所長人選一至二人,呈請校長擇聘之。推選委員會若經三次投票無法產生二位人選,得只推薦一人,此人選若未獲院長呈請校長聘任,應重新推選作業,但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所長候選人若為推選委員會委員,須退出該委員會。 第九條 所長候選人應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所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送請推選委員會參考,委員會可邀請候選人面談,並向全所教師徵求書面意見。 第十條 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始得作成推薦候選人選之決議。 第十一條 所長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任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人及本所專任及合聘教師推選出教師三人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所長續任,若全體委員的半數以上同意續任,則予續任;若不同意續任則重新辦理所長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第十二條 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所長職務,並依本辦法辦理所長推選。 第十三條 推選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車馬費。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本所職員擔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