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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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系 系主任推選辦法 |
100.10.04系務會議制定 100.10.17院務會議通過 100.11.09系務會議修訂 100.11.17院務會議通過 100.11.24校長核備 103.03.05系務會議修訂 103.04.23院務會議通過 103.05.02校長核備 104.10.01系務會議修訂 105.01.07院務會議通過 105.01.13校長核備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光電科學與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主任任期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系主任於任期屆滿前5個月,經本系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續任。行使同意權時,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若系主任獲同意續聘,報請理學院院長轉請校長續聘;若未獲同意續聘,依本辦法辦理推選事宜。 第三條 本系為辦理系主任之推選,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五個月前組成推選委員會。推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系務會議推舉產生,副教授級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推選委員不得為系主任候選人,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於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推選二位由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選舉產生之系主任候選人,報請理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推選委員會於系主任產生後自動解散。 第四條 系主任候選人由推選委員會公開徵求或由本系教師推薦,其應具條件如下: 一、候選人應具教授資格,並經由推選委員徵詢意願後始列入候選人名單。非本系專任教授獲選為系主任時,應先完成本系專任之聘任程序。 二、候選人之國籍依大學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三、具有前瞻性教育理念、高尚品德、學術及行政能力者。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應於確定候選人後,舉辦候選人治理系務理念說明會,系主任推選期間,候選人皆不得從事競選活動。 第六條 選舉方式以無記名票選。並得以書面密封投栗。投票人數需超過全體選舉人數之三分之二。 第七條 選舉人為本系全數專任教師。 第八條 選舉人由候選人中選出得票數最高之2人,呈校長擇聘。 第九條 系主任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虞,經本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理學院院長於一個月內召開系務會議,並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理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 第十條 系主任因故出缺時,由理學院院長與校長協商,就本系副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中擇一擔任代理系主任。代理系主任應於1個月內召開系務會議討論推選新系主任各項事宜。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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