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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

100.08.24 經幹部會議討論 100.08.31 醫學院主管會議討論通過

100.09.08 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1.09.13 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1.10.05 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0.8 校審查委員會通過

102.9.12 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2.9.26 校長核備通過

103.4.17 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6.6.22 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一、本院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訂定醫學院支給原則(以下簡稱本支給原則)。

二、本支給原則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經費、教育部編列經費、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經費、及科技部「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專款經費等款項支應。教育部之經費以挹注教學及產學服務之績優人才為主,另科技部之經費以挹注研究及產學服務人才為主。若未獲教育部及科技部補助,本支給原則停止適用。

三、本支給原則適用對象包括編制內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其每月支給基準依研究、教學及服務合併計算之總點數決定。各項獎助僅得擇一較高者領取,並優先領取科技部之獎助,同一部會獎項不得重覆支領,若有差額,由本校另行處理。

四、本院獎勵可分配之額度,由學校依本院編制內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不含助教及當年度新進教師)之人數佔四分之一及科技部與建教合作計畫之管理費佔四分之三分配之。各級獎勵之人數及獎勵金額得依學校規定而調整。

五、本支給原則暨各級獎勵門檻應符合下列最低標準:

1. 特一級  (1)曾獲特聘講座教授;或(2)曾獲講座教授及國家級獎項;或(3)三年內在Nature或Science發表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論文一篇(僅適用一次為限)。

2. 特二級  (1)曾獲講座教授;或(2)曾獲特聘教授三次及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或(3)曾獲本校教學特優獎二次;或(4)三年內有發表IF≥20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論文。

3. 優一級  (1)曾獲特聘教授三次;或(2)曾獲特聘教授二次及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或(3)曾獲本校教學特優獎;或(4)獎勵申請表上之綜合績效表現為全院前15%。

4. 優二級  (1)曾獲特聘教授二次;或(2)獎勵申請表上之綜合績效表現為全院前25%。

5. 優三級  (1)曾獲特聘教授一次;或(2)曾獲本校傑出導師獎;或(3)曾獲本校產學成果特優獎;或(4)獎勵申請表上之綜合績效表現為全院前45%。

6. 優四級  (1)三年內曾獲本校教學優良獎、或優良導師獎、或通識課程優良教師獎;或(2)三年內曾獲科技部或建教合作計畫至少1件;或(3)三年內SCI或SSCI論文至少1篇以上。

六、凡申請者應填寫獎勵申請表並檢附個人之重要貢獻及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並於規定時限內向學院提出申請。三年內曾獲學校研究、教學及服務獎勵者,依學校點數支給規定。
新聘人員(國內第一次聘任)得由學院推薦,經學校審查委員會通過者,得支領新聘績優加給(含其所需之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期限最多三年。其申請資格及支給基準悉依學校之規定。

七、為審議申請者核定之點數,本院應設「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置委員11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院長聘請系所主管、本院或院外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議須達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迴避與自身直接利益有關之討論及議決。

八、本支給原則如有未盡事宜,依「國立成功大學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支給原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送研發處轉陳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