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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執行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實施要點

醫學院 101.12.19 幹部會議討論

醫學院 101.12.26 行政主管會議通過

醫學院 102.12.25 行政主管會議通過

醫學院 103.4.17 院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 (以下簡稱本院)為延攬特殊優秀人才,執行「科技部補助大專校

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之延攬對象(以下簡稱受延攬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非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二)受延攬人之新聘人員於本校正式納編前五年間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 前項受延攬人於本校正式納編時,年齡應在五十五歲以下。 受延攬人正式納入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後,始得支給本要點之 獎勵金。

三、本院為延攬特殊優秀人才,如受延攬人經本院系所、學院及學校三級教評會通過後, 由醫學院院長召集學術審查會議,就受延攬人之研究績效、各領域與國際人才競爭情 形等進行審查,並核給適當額度之獎勵金。各級教師獎勵金支給標準如下:
(一)教授(研究員):每月獎勵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為原則。
(二)副教授(副研究員):每月獎勵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六萬元為原則。
(三)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每月獎勵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四、獎勵金核發期間: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最長以不超過三年為 限,且不得中斷聘期。

五、本院補助金額,依當年度新聘及已獲預核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人數比例為原則,由 研究發展處就科技部補助額度協調分配。

六、本院符合本要點獎勵之受延攬人,經學術審查會議審議後,將據以提送名單至研究發 展處彙辦,陳請校長核定。

七、本院應對受延攬人提供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等相關配合措施。 八、受延攬人在補助期間內有離職、留職停薪、借調至他單位任職或不予聘任等情形,即

停止支給獎勵金。留職停薪者,於復薪之日起繼續支給至期滿為止。 九、獲獎勵之受延攬人,應於當年獎勵期間結束一個月前,繳交執行績效報告,以作為下

年度補助之考評依據。執行績效包含:研究能量、研究廣度、跨領域合作研究、創新 研究領域、產業技術升級、研究團隊之養成,以及對本校整體發展或國內相關學術科 技領域有具體助益等。

十、受延攬人如符合下列各款獎勵僅得擇一較高者領取,並優先領取科技部之獎勵,獎勵 金如有差額時,由本校另行處理:
(一)本校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之獎勵。
(二)本校現有之獎勵,包含「國立成功大學講座設置辦法」、「國立成功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要點」、「國立成功大學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國立成功大 學通識課程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國立成功大學輔導優良及輔導傑出導師 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及「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合作成果特優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三)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之獎勵。
(四)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之獎勵。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科技部補助款支應,若未獲科技部補助,獎勵金即停止發放。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醫學院主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