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醫學院執行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實施要點 |
醫學院 101.12.19 幹部會議討論 醫學院 101.12.26 行政主管會議通過 醫學院 102.12.25 行政主管會議通過 醫學院 103.4.17 院務會議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 (以下簡稱本院)為延攬特殊優秀人才,執行「科技部補助大專校 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之延攬對象(以下簡稱受延攬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非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三、本院為延攬特殊優秀人才,如受延攬人經本院系所、學院及學校三級教評會通過後, 由醫學院院長召集學術審查會議,就受延攬人之研究績效、各領域與國際人才競爭情 形等進行審查,並核給適當額度之獎勵金。各級教師獎勵金支給標準如下: 四、獎勵金核發期間: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最長以不超過三年為 限,且不得中斷聘期。 五、本院補助金額,依當年度新聘及已獲預核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人數比例為原則,由 研究發展處就科技部補助額度協調分配。 六、本院符合本要點獎勵之受延攬人,經學術審查會議審議後,將據以提送名單至研究發 展處彙辦,陳請校長核定。 七、本院應對受延攬人提供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等相關配合措施。 八、受延攬人在補助期間內有離職、留職停薪、借調至他單位任職或不予聘任等情形,即 停止支給獎勵金。留職停薪者,於復薪之日起繼續支給至期滿為止。 九、獲獎勵之受延攬人,應於當年獎勵期間結束一個月前,繳交執行績效報告,以作為下 年度補助之考評依據。執行績效包含:研究能量、研究廣度、跨領域合作研究、創新 研究領域、產業技術升級、研究團隊之養成,以及對本校整體發展或國內相關學術科 技領域有具體助益等。 十、受延攬人如符合下列各款獎勵僅得擇一較高者領取,並優先領取科技部之獎勵,獎勵 金如有差額時,由本校另行處理: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科技部補助款支應,若未獲科技部補助,獎勵金即停止發放。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醫學院主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