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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所務會議設置要點

104 年 10 月 07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所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本所專任教師組成(不含借調、休假、出國研 究教師),得有行政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本會議以所長為主席,所長因故 無法出席者,由與會人員推派代表一人擔任之。

 

三、 本會議為本所最高決策會議,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所重要章則。
(二)審議各委員會提出建議案。
(三)審議所務發展有關計畫。
(四)其他相關事項。

 

四、 本會議於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經所務會議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之連署,要求召開臨時所務會議時,所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如所長無法召開時,得由連署人向院長報備核准召開之。

 

五、 本會議需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六、 本會議之議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認定為重大議案;而重大議案,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決議。

 

七、 本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一)校、院交議事項。
(二)所長提案。
(三)各委員會提案。
(四)出席會議代表二人(含)以上之連署提案。

 

八、 臨時動議案件須有出席人員一人(含)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其決議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九、 主席對每一議案之討論,得於適當時機提請大會表決,並宣布其決議。

 

十、 所務會議代表因故不克出席時,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十一、 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十二、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