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所務會議設置要點 |
104 年 10 月 07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所務會議通過
|
一、 國立成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所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本所專任教師組成(不含借調、休假、出國研 究教師),得有行政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本會議以所長為主席,所長因故 無法出席者,由與會人員推派代表一人擔任之。
三、 本會議為本所最高決策會議,職掌如下:
四、 本會議於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經所務會議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之連署,要求召開臨時所務會議時,所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如所長無法召開時,得由連署人向院長報備核准召開之。
五、 本會議需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六、 本會議之議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認定為重大議案;而重大議案,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決議。
七、 本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八、 臨時動議案件須有出席人員一人(含)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其決議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九、 主席對每一議案之討論,得於適當時機提請大會表決,並宣布其決議。
十、 所務會議代表因故不克出席時,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十一、 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十二、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