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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所長推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104 年 10 月 07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所務會議通過

104 年 11 月 03 日 104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2 月 03 日奉校長核備

第一條  本所為辦理所長推選、續聘及解聘有關事宜,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 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相關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 所長推選、續聘及解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所長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學期中聘兼者,任期自次一學期起(八月 一日或二月一日)計算。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不含借調、休假、出國研究教師),負 責全部推選作業。委員人數至少五人,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若本所專任教師未達規定委員人數,則由所務會議推選管理學院各系所專任 教師擔任之。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產生。推選委員會非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開會。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訂定推選作業日程表。
二、 公開徵求推薦所長候選人並審查其資格。
三、 執行所長推選選務工作。

 

第五條  所長候選人需具備以下資格:
一、 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二、 本所專任副教授以上為當然候選人。
三、 非本所專任教師須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並經國內外大學副教授以上二人聯名推薦。

 

第六條  推選委員會於列名符合候選人資格者之票選名單中,圈選一至三名適當人選, 採無記名投票方式,依得票數高低排序,選出前二名人選,列出得票數,報 請院長轉請校長聘兼之。

 

第七條  本所原任所長第一任期屆滿前五個月若欲連任,應向管理學院院長報備,並 召開所務會議,由出席之會議代表推選一位會議主席。原任所長應就第一任 期之績效及第二任期之抱負提出報告,之後即須迴避。所務會議需由所務會 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教師(不含借調、休假、出國研究教師)出席,出席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連任後,報請院長轉請校長續聘之。

 

第八條  本所原任所長第二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或第一任期屆滿前五個月向管理學院 院長表示不願連任,或經所務會議表決不同意續任,或其他事實致所長出缺 時,應於一個月內組成所長推選委員會,並依本辦法辦理所長推選事宜。

 

第九條  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所務會議代表(不含借 調、休假、出國研究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院長於一個月內召 開所務會議並主持會議,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所長職務。

 

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