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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名校徽暨商標使用管理辦法

104年11月18日第17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年6月19日第19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本校校名、校徽及商標(以下簡稱商標)之權益,藉以提升向心力與歸屬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名,係指本校中英文全稱、簡稱;校徽係指本校依法註冊具有表彰本校形象之標誌;商標係指依法註冊之校級商標或標章。

 

第三條
本校商標之申請註冊、延展,由秘書室統籌辦理,商標之授權、收益、權利主張及其他有關管理事項,由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辦理。

 

第四條
本校商標申請註冊、延展及管理相關費用,由校務基金或授權收入支應。

 

第五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商標之權益,設國立成功大學商標使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主任秘書、主計室主任、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主任、校內外專家學者四至六人共同組成,以主任秘書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主任秘書薦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二年,得連任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校校名、校徽及商標權益保護及策略規劃。
二、本校校名、校徽及商標之授權原則之制定。
三、本校技術移轉涉及校名、校徽及商標使用授權重大爭議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相關事宜。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可行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為討論或審議重要事項,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第八條
凡欲使用本校商標者,除法律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獲得本校同意或授權。未經本校同意或授權而擅自使用本校商標者,本校得依商標法及相關規定主張權利,並禁止其使用。

 

第九條
本校各單位、教職員工生、學生社團或各地校友會於非商業使用範圍內,得善意且合理使用本校商標。若涉及商業使用者,應向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申請取得同意或授權,並繳交適當比例權利金,始得使用。
前項非商業使用相關規定,由本委員會另定之。

 

第十條
校外人士申請使用本校商標而涉及商業使用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計畫書,向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簽署授權合約並支付權利金後,始得使用。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含:
一、申請人營業簡介及實際業績。
二、校名、校徽及商標應用之目的。
三、商品設計理念、設計圖。
四、營運計畫。
五、申請授權使用期間。
六、權利金或回饋金之計算。
七、其他必要事項。
校外人士申請使用本校商標,非涉及商業使用者,應填具申請表,向企業關係與技轉中心提出申請,經同意或授權後,始得以善意且合理方式有償或無償使用。

 

第十一條
關於本校商標授權之申請、審議、權利金及相關事項,由本委員會另定之。

 

第十二條
申請本校商標授權使用者,經本校核准後,應於通知期限內與本校簽訂授權契約。
前項授權契約內容應包含授權使用範圍及態樣、授權金、授權期限及違約之罰則等內容。

 

第十三條
本校商標之被授權人使用本校商標,不得與監製、製造、生產、品質管制、管理、保證、推薦、或其他近似之文字或圖樣連用。但與本校有產學合作、專利技術移轉或授權,經本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本校商標之被授權人,於使用本校商標之文宣品或商品前,應檢送樣品送本校備查。

 

第十五條
使用本校商標設計、生產、製作商品者,應依商品檢驗法、商品標示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製造、標示及行銷,所製造商品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要求及安全標準,並應投保產品責任險或第三人責任險。

 

第十六條
本校商標權益受有侵害或涉及權益爭議時,本校得委請校內外法律專家協助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