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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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心理系學士班學生修業規則(105年以後入學適用) |
第一條、本系學士班學生於修業年限內需修滿至少128學分,包括專業必修41學分、通識教育必修28學分、專業選修32學分、自由選修(本系或外系) 27學分。 第二條、專業必修科目共41學分, 詳細課程如附件 第三條、通識教育必修共28學分,詳細課程設計與規範請依據學生入學年度本校通識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專業選修科目共32學分,本系開設之選修課程均得認定為專業選修學分。微積分(一)為本系必要選修科目。 第五條、自由選修(本系或外系)共27學分。 1. 超修之通識教育課程不得計入自由選修及畢業學分數計算(A1外國語言除外)。 2. 學生未完成教育學程或超修教育學程之學分不得轉列為自由選修學分。 3. 華語中心、外語中心開設之課程不得計入自由選修及畢業學分數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