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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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心理系學士班學生修業規則(112學年度之後適用) |
97年8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0月2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4月3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2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9月1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3月1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5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4月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0月2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4月2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2月2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5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3月2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2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本系學士班學生於修業年限內需修滿至少128學分,包括專業必修41學分、通識教育必修28學分、專業選修24學分、自由選修(本系或外系) 35學分。 第二條、專業必修科目共41學分,課程如下: (請見法規原始檔) 第三條、通識教育必修共28學分,除了「心理學」此門課程本系不予承認為畢業通識學分外,其他詳細課程設計與規範請依據學生入學年度本校通識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專業選修科目共24學分,本系開設之選修課程均得認定為專業選修學分。微積分(一)為本系必要選修科目。 第五條、自由選修(本系或外系)共35學分。 1. 超修之通識教育課程不得計入自由選修及畢業學分數計算(A1外國語言除外)。 2. 學生未完成教育學程或超修教育學程之學分不得轉列為自由選修學分。 3. 華語中心、外語中心開設之課程不得計入自由選修及畢業學分數計算。 第六條、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學士班,其畢業應修學分數應增修自由選修12學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