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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物理治療學系臨床教師設置辦法

103年12月4日103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1月22日104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10月21日104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物理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物理治療教育、加強臨床教學及研究品質,以達卓越發展目標,依據「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八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醫學院附設醫院及其分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兼負本系臨床教學及研究工作者,經本系、院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取得部定教師資格者,得聘為本系臨床教師。

第三條  臨床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臨床教師其聘任、升等資料之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均比照本系專任教師辦理。

第四條  臨床教師升等年資之採計,比照專任教師年資。

第五條  臨床教師不佔本系教師名額,亦不支給兼任教師鐘點費。

第六條  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建教合作之公立醫院,且其院長為本院教授借調擔任並負有營運權責,其專任醫事人員之教學、研究、服務符合本院升等辦法者,得比照本辦法以兼任教師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