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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職能治療學系臨床教師設置辦法

103年09月29日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11月20日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10月21日 104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核備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職能治療學系臨床教師設置辦法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八條,為提升醫學教育、加強臨床教學及研究品質,以達卓越發展目標,特設置臨床教師,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附設醫院及其分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兼任臨床學科教師,從事臨床教學及研究工作者,經本系、院及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取得部定教師資格者,則改聘為同級臨床教師。
第三條 臨床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臨床教師其聘任、升等資料之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均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辦理。
第四條 臨床教師升等年資之採計,比照專任教師年資。
第五條 臨床教師不佔本系專任教師名額,亦不支薪及鐘點費。
第六條 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建教合作之公立醫院,且其院長為本院教授借調擔任並負有營運權責,其專任醫事人員之教學、研究、服務符合本院升等辦法者,得比照本辦法以兼任教師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與院務會議通過後,送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