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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主管推選辦法

八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三年六月三十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六年十月五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九年六月十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組成推選委員會,委員至少五人,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公開徵求系主任候選人。推選委員如為系主任候選人,應解除委員職務。
第三條 系主任候選人應為教育部合格教授。
第四條 本系推選委員會就系主任候選人採兩階段推選,推選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若候選人數為 N 人,則每人可投 0 至 N-1 票,取得票數前三名再進行第二階段投票。若候選人數少於或等於 3 人,則直接進行第二階段投票。
二、第二階段:以同意票方式為之,即每人可投票數不限。依投票得票數高低,取前二名呈送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轉呈校長擇一聘任之。本投票作業應於任期屆滿日兩個月前完成。

第五條 系主任任期為一任三年,得連選連任一次。系主任擬續任時,應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續任。行使同意權時,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若獲同意續聘,報請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轉請校長續聘;若未獲同意續聘,依本辦法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

第六條 系主任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虞,經本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電機資訊學院院長於兩星期內召開系務會議,並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
第七條 系主任因故無法執行職務達 90 天以上,或請辭獲准,或不適任案經核定成立時,應依本辦法於一星期內成立推選委員會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
第八條 因業務需要,本系得置副系主任與工廠主任,協助系主任處理系務;副系主任及工廠主任由系主任提名報請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轉呈校長聘任之。
副系主任及工廠主任應配合系主任之任期更替。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與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