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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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主管推選辦法 |
84.6.14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85.3.13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86.10.27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10.30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7.19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3.17 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6.23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6.30 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10.5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6.17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10.22 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11.17 報請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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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 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組成推選委員會,委員至少五人,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公開徵求系主任候選人。 推選委員如為系主任候選人,應解除委員職務。 第三條 系主任候選人應為教育部合格教授。 第四條 本系推選委員會就系主任候選人採兩階段推選,推選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 若候選人數為 N 人, 則每人可投 0 至 N-1 票, 取得票數前三名再進行第二階段投票。若候選人數少於或 等於3 人, 則直接進行第二階段投票。 二、第二階段: 以同意票方式為之, 即每人可投票數不限。依投票得票數高低, 取前二名呈送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轉呈校長擇一聘任之。本投票作業應於任期屆滿日兩個月前完成。 第五條 系主任任期為一任三年, 得連選連任一次。 系主任擬續任時,應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續任。行使同意權時,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若獲同意續聘,報請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轉請校長續聘;若未獲同意續聘,依本辦法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 第六條 系主任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虞,經本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電機資訊學院院長於兩星期內召開系務會議,並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 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報請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與院務會議通過後,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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