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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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主管推選辦法 |
八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五條 系主任任期為一任三年,得連選連任一次。系主任擬續任時,應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續任。行使同意權時,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若獲同意續聘,報請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轉請校長續聘;若未獲同意續聘,依本辦法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 第六條 系主任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虞,經本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電機資訊學院院長於兩星期內召開系務會議,並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與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