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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技系臨床教師設置辦法

103年10月23日103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6月15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醫學教育、加強臨床教學及研究品質,以達卓越
    發展目標,特設置臨床教師,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學院附設醫院及其分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兼任本系臨床教師,從事臨床教學及研究工作者,經本校、院及系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取得部定教師資格者,則改聘為同級臨床教師。

第三條 臨床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臨床教師其聘任、升等資料之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教師
    評鑑等,均比照本系專任教師辦理。

第四條 臨床教師升等年資之採計,比照專任教師年資。

第五條 臨床教師不佔本系專任教師名額,亦不支給兼任教師鐘點費。

第六條 臨床教師擔負醫療服務及教學研究任務外,並得視實際需要擔任醫學院行政主管。

第七條 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建教合作之公立醫院,且其院長為醫學院教授借調擔任,負有營運權責,而其專任醫事人員之教
    學、研究、服務符合醫學院標準者,得比照本辦法以兼任教師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