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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專任暨退休教師撰寫中外文專書獎勵辦法

 90.01.19 工學院第100次院務會議通過訂定

 96.01.10 95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05.25 工學院第12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9.24 104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10.18 工學院第15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11.21 106學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9.05.26 工學院第16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1.23 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0.05.14 工學院第17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3.19 工學院第18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勵專任暨退休教師撰寫中外文專書,提升本院聲譽及學術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中外文專書,係指於最近五年內正式公開出版的中外文教科書或專業學術書籍,且於作者介紹欄位載明在本校之專任教師服務經歷。但不包含:教師個人論文集、教師僅為譯者之翻譯書籍及教師僅為編輯而無實際撰寫內容者。

 

第三條

本院專任暨退休教師得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申請,連同專書送本院辦理。送審專書須送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一至三人外審,並於隔年三月底前完成審查。

 

第四條

獎勵審議委員會,召集人由院長擔任,其餘委員由院長依送審專書之性質遴聘本院專任教師三至五人組成。獎勵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可決議。獎勵審議委員會必要時,得邀送審者列席說明。

 

第五條

獎勵名額以每年五本為原則,獲獎者頒獎狀一幀及獎勵金,並接受公開表揚。外文專書獎勵金每本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中文專書獎勵金每本最高新臺幣三萬元。如為多人共同著作時,由獲獎者自行分配獎勵金。前項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院建教合作、技轉權利金之管理費及碩士在職專班經費項下支應。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本要點修正若未涉經費動支,得免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