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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核心共用儀器使用暨管理辦法 |
104年09月15日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03月01日104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06月21日104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
第一條 為妥善保管與維護國立成功大學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各項核心共用儀器,使其發揮最大研究及教育效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儀器設備,即納入本辦法管理之。 一、 以本院名義向校內(含本校基金會)或校外爭取之儀器;及以本院各單位名義購置50萬元以上之儀器,且其校、院配合款合計超過50%者。 二、 由系所提報符合資源共享之儀器設備,經本院核心共用儀器規劃與管理委員會 審查,並經院務會議表決通過。 **院校補助新進教師購買之儀器或特殊專用之儀器不納入此要點。** **已編列為科技部貴重儀器且已訂有管理辦法者不納入此要點。** 第三條 核心共用儀器依其使用管理屬性及陳列位置,可細分為: 一、核心共用儀器:指陳列於院核心共用儀器室者。 二、其它核心共用儀器:指本院核心共用儀器陳列於系所單位空間者。 第四條 核心共用儀器的購置需經院核心共用儀器規劃與管理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建議,並經院務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條 各核心共用儀器應由儀器管理人訂定使用管理辦法及標準操作程序;各核心共用儀器之消耗品費用,由使用人付費為原則,應詳列收費標準,經院核心共用儀器規劃與管理委員會會議核定後於本院網頁公告該核心共用儀器操作程序和管理相關要點。使用者應接受訓練課程認證通過並遵守各公用儀器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六條 各核心共用儀器正常使用之耗損及維修費用,以該核心共用儀器使用收費所得進行維修為原則,不足經費需院補助者,應提供使用人次、時數、收費等績效,經院務會議討論決議。 第七條 放置於系所單位空間之院核心共用儀器,其使用收費所得之20%得付該單位的電費支出。(適用於生科院新大樓成立前過度期) 第八條 使用者不依照管理和使用辦法使用,經儀器負責教師要求仍未改善者,停止該使用者之使用權並通報其所屬實驗室教師。情節重大者並造成儀器損壞者,得負賠償相關責任,並經院務會議備查或依規定懲處。。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提報院務會議討論決議之。 第十條 本辦法需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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