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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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系 教師評量要點 |
104.5.27系務會議制訂 107.11.20系務會議修訂 |
一、國立成功大學光電科學與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教師之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及理學院教師評量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者: 1.教學類: (1)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2)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三分。 (3)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4)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研究類: (1)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科技部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3.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2)本校各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一分。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簡稱系教評會)認可者。 前款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科技部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受評人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系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曾獲教學優良奬、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本系教師之評量初審由系教評會辦理。 四、本系評量項目分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項,採彈性比率,由受評教師自選,以教學項目佔30-70%、研究項目佔30-70%、輔導及服務項目佔10~30%為原則,總計100%。經系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教師評量應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五、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新聘助理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六、本系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 評量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由理學院協調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系(院)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七、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八、本系教師受評量時,須於規定期限填寫本系教師評量檢核表,並提出相關資料。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有因帶職帶薪、留職停薪、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或進修或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九、本系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教評會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十一、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 十二、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評量比照教師辦理,其研究、服務所占比率,以研究(30–70%)、服務(30–70%)為原則。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提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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