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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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園藝術品典藏維護管理要點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Directions for Maintenance of Campus Arts Collection |
104.9.9第786次主管會報通過 Approved at the 786th Meeting of Chief Administrators Council on September 9, 104 109.11.18 第824次主管會報通過 Amended and approved at the 824th Meeting of Chief Administrators Council on November 18, 2020. 110.01.19第831次主管會報通過 Amended and approved at the 831th Meeting of Chief Administrators Council on January 19, 2022. 111.11.16第836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Amended and approved at the 836th Meeting of Chief Administrators Council on November 16, 2022. |
一、國立成功大學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妥善維護校園藝術典藏品(以下簡稱典藏品)之蒐集、管理、保存及運 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為辦理典藏品管理業務,得設典藏品維護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典藏品鑑定會議審議、認定等級 及相關業務諮詢指導等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五至六人,當然委員三人,專業委員兩至三人。本會召集人由本中心中心主任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四、本會組成如下: (一) 當然委員:本中心中心主任、展演組組長及博物館館長。 (二) 專業委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 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美術、歷史、古文物或藝術品等相關科系教授職級,或國內外學術機構、美術館、博 物館等相關研究部門研究人員,具鑑識能力者。 2.社會知名從事藝術品研究、藝術創作者、古文物研究或評鑑之專家,具鑑識能力者。 五、本會鑑定或審查藝術典藏等級如下: (一) 特別收藏:具永久珍藏價值者。 (二) 一般收藏:具有珍藏價值,且有教育、研究或推廣等功能者。 六、本會會議不定期召開,各議案之議決,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可行之。 七、典藏品之管理: (一) 典藏品應列為本校財產,登錄造冊及分類編目,並由收藏單位逕行維護。 (二) 典藏品應由管理人員不定期巡查,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時應由財產管理單位會同辦理。 (三) 「特別收藏」之典藏品,除實體典藏外,應同步進行高品質數位典藏作業,包括文字資料及圖像資料,以數位化 格式進行完整建置,俾促進典藏品之保存與多元之加值運用。 (四) 「特別收藏」之典藏品,須依典藏價值辦理投保產物保險。 八、典藏品之提借: (一) 校內各單位為展覽、編目、研究、修護或其他特殊理由須提借典藏品,應向本中心申請借用,填寫典藏品提借申 請單,經校長、原收藏單位核定後始得提借。 (二) 校外機關為推廣教育、觀光、文化或其他之公益為目的須借用典藏品,應向本中心申請借用,填寫典藏品提借申 請單,經校長、原收藏單位核定,並簽訂借用契約後始得提借。 九、典藏品之註銷,收藏單位應向本中心申請,填寫「校園藝術典藏品註銷申請書」,由本會審查通過後,始得註銷。 十、就典藏政策之執行,包括審議諮詢、典藏品之取得、登錄、取用、借出、分級、盤點及保存維護、圖像資料使用收 費、註銷及典藏品庫房管理等事項,由本中心另定之。 十一、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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