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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
86年10月8日 86學年度第1學期系務會議通過 94年1月4日 9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6月19日 96學年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4月20日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8月14日 校長核備通過 |
第 一 條 為鼓勵本系研究生專心從事研究,並協助系上有關教學研究及行政工作之推動,特依據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系學術委員會為本系管理與分配研究生獎學金之權責單位,各類獎學金之金額與名額則依各年度之經費由學術委員會依本辦法之原則彈性調整之。 第 三 條 獎、助學金申請人,以在本校正式註冊在學 (含復學生) 之本系一般研究生為限。 第 四 條 本系獎、助學金之申請時間一年為兩次,各為每年七、八月與一、二月,而獎學金之授與每次亦以學期為原則。 第 五 條 研究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在校外兼職兼薪者。 二、在校內兼職兼薪或領有其他獎學金及補助其總金額高於本獎、助學金者。 第 六 條 獎助學金分為優秀獎助學金及一般獎助學金。獎、助學金每月支領額度,依學校核撥之款項金額而定。 第 七 條 研究生參與主修有關之專題研究,得兼領本獎、助學金,但同一時間內,以領有一項研究補助為限。 第 八 條 申領獎、助學金者須成績優良,且具研究潛力。對成績優良之認定:新生應參考入學考試成績或直升甄試成績;二年級以上學生 (包括復學生),應考慮學業、研究及其他相關表現。另獲獎學生應配合系上之需要,協助系上指定之相關工作。 第 九 條 獲獎學生若因學業中斷或學習、研究工作不力,經由學術委員會決議報請系主任同意後,得限制申請或停發本獎、助學金。因停發之獎、助學金,其缺額得由其他研究生遞補。 第 十 條 本獎、助學金自每學期註冊之月份起發給,發給至每學期末止,但應屆畢業生畢業日起即停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學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