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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要點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s Directions on Mobile Calls and Communication Service Charges

103年9月24日第173次行政會議通過

Approved at the 173th administrative meeting on September 24, 2014

104年3月11日第17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Amended and approved at the 175th administrative meeting on March 11, 2015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行動電話通信費之處理 有所依循,特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行動電話通信費,係指行動電話門號之月租費、通話費、簡訊費、傳輸費、網際網路費等費用。

三、由本校負擔之行動電話通信費,僅限於以本校名義登記之門號。

四、本校負擔行動電話通信費之對象及金額如下:

(一)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

    每月通信費金額不設上限。

(二)一級主管:

    每月通信費金額在新臺幣伍佰元以下者,不需簽請校長同意;新臺幣伍佰元以上者,經簽請校長同意,以新臺幣壹仟元為上限。

(三)負責24小時值勤單位之主管:

    係指軍訓室主任、住宿服務組組長、總務處簡任技正、營繕組組長、駐警隊隊長。經簽請校長同意,每月通信費金額以新臺幣伍佰元為原則,如因業務特殊致限額確有不敷,以新臺幣壹仟元為上限。

(四)特殊業務需求單位:

    係指新聞中心、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及負責維運全校性安全、電力、消防、學生住宿服務、聯絡學生業務、機器設備監控發送簡訊、招生推廣等業務單位。經簽請校長同意,每月通信費金額以新臺幣伍佰元為原則,如因業務特殊致限額確有不敷,以新臺幣壹仟元為上限。

    前項均應檢附以本校名義登記之憑證覈實報支,通信費由各單位業務費或相關費用支應。

五、為執行季節性或重大專案計畫而提供不特定人員或二人以上共同使用之行動電話,應由需求單位管理,撙節使用,不得使用於私務,並每日記載使用及管理表單備查。

    前項行動通信費之報支,經簽請校長同意,每月通信費金額以新臺幣伍佰元為原則,如因業務特殊致限額確有不敷,以新臺幣壹仟元為上限。

六、為執行教學研究、建教合作之相關計畫或其他單位委辦、補助等計畫,因計畫內需要使用行動電話,其門號以本校名義登記者,行動通信費由計畫負擔。惟若計畫已載明或依相關規定不得核銷通信費者,從其規定。

    每月行動通信費金額以新臺幣伍佰元為原則,如因執行計畫致限額確有不敷使用,經簽請校長同意,以新臺幣壹仟元為上限。

    前項通信費之報支須與計畫內容相關,且以計畫核定期間為限。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