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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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臨床教師設置辦法 |
86年6月11日85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86年7月10日教育部台高(三)字第86079226號函核定通過 91年6月12日90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1年9月25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91144950號函核定通過 99年09月16日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10月29日99學年度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通過 100年1月5日99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6月29日99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核備 101年7月10日100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103年11月6日103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1月20日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5月21日103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核備 111年1月27日110學年度第4次系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2月22日110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6月16日110學年度第6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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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醫學教育、加強臨床教學及研究品質,以達卓越發展目標,特設置臨床教師,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學院附設醫院及其分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兼負本系臨床教學及研究工作,依相關規定經本校三級三審通過後,取得部定教師資格者,得聘為臨床教師。 第三條 臨床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其聘任、續聘、評量、升等之審查基準與程序,均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辦理。 第四條 臨床教師升等年資之採計,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年資。 第五條 臨床教師不佔本系專任教師名額,亦不支給鐘點費。 第六條 臨床教師擔負醫療服務及教學研究任務外,並得視實際需要擔任醫學院行政主管。 第七條 經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與本校正式簽訂教學、研究合作之公私立教學醫院,其專任醫事人員之教學、研究、服務符合本系標準者,得比照本辦法以兼任教師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