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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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臨床教師設置辦法 |
86年6月11日85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86年7月10日教育部台高(三)字第86079226號函核定通過 91年6月12日90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1年9月25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91144950號函核定通過 99年09月16日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10月29日99學年度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通過 100年1月5日99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6月29日99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核備 101年7月10日100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103年11月6日103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1月20日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5月21日103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核備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醫學教育、強化臨床教學及研究品質,特設置臨床教師,並訂定「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臨床教師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醫學院附設醫院及其分院之專任主治醫師兼負本系臨床教學及研究工作,依相關規定經本校三級三審通過後,取得部定教師資格者,得聘為臨床教師。 第三條 臨床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其聘任、續聘、評量、升等之審查基準與程序,均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辦理。 第四條 臨床教師升等年資之採計比照專任教師。惟100年2月1日以前之升等年資採計仍依規定,比照兼任教師辦理。 第五條 臨床教師不佔本系專任教師名額,並不支薪及鐘點費,其待遇由附設醫院或其分院依規定標準支給。 第六條 臨床教師擔負醫療服務及教學研究任務外,並得視實際需要擔任醫學院行政主管。 第七條 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建教合作之公立醫院,且其院長為醫學院教授借調擔任,負有營運權責,而其專任主治醫師之教學、研究、服務符合本系標準者,得比照本辦法辦理,惟升等年資之採計比照兼任教師。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同意,提院務會議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