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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 心智影像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
101 年 11 月 19 日 101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 年 12 月 17 日 101 學年度第 4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9 月 29 日 103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11 月 5 日 第 772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為有效運用科技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補助設置之心智科學大型貴重儀器,整合醫學影像技術與人文社會領域研究資源,進行系際、院際與校際交流合作、提升本校心智科學之研究,特於社會科學院成立心智影像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 促進人文社會、工程資訊與生物醫學等領域之知識與技術整合,共同探討人文社會議題與腦部活動歷程之關聯,發展本中心之研究特色。 二、 維護本中心主要設備磁振造影儀及其周邊研究儀器之有效運作,以服務國內相關領域學者,推動心智科學之腦影像研究。 三、 籌辦心智影像研究相關基礎知識與實驗技能之講習訓練,推廣功能性磁振造影技術應用至人文社會科學領域。 四、 提供相關學者有效儀器平台,促成合作發展有關心智造影之理論、技術,以提昇國內心智科學腦影像研究之水準。 第三條 為制定及審核本中心之服務、研究及發展方向,並推動與其他學術單位或相關機構之合作,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社會科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置委員七至九人,由院長就校內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遴選聘兼之。委員中其學術專長屬心理學領域學者至少二人,委員任期一任三年,並得連任。諮詢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對中心業務提出建言,必要時召集人亦得召開臨時會議,商討中心重要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院長就本院相關領域教授遴選,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後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本中心得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推動中心業務,由主任就本校內相關領域副教授以上教師薦請院長聘兼之,任期同主任。 第六條 本中心為業務需要,另設儀器組、學術組與行政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就校內相關專長領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薦請院長聘兼之。 第七條 本中心各組視工作需要,得置專任工作人員若干名負責各組業務,以維持中心儀器服務與學術研究之進行。 第八條 本中心為技術諮詢、服務推動與研究發展之需要,得聘校內外學者為特約研究專家,聘期為一年,得續聘。 第九條 本中心定期召開業務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業務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各組組長、特約研究專家與各組組員等組成;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討論並議決中心業務事項。本中心設備、管理及服務相關法規由中心訂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社會科學院務會議通過,並循行政程序報校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