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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03年9月29日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10月16日院務會議通過

103.12.23/ 103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核備

111年7月12日系務會議通過

111年9月22日院務會議通過

111.12.15/111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職能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本系教師評審相關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及本校各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設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教評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如系主任由所屬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然委員(召集人)應另由系務會議推選之,但院長得列席報告。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系教評會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專任教授推選六人為委員。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本系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似之教授或本系副教授擔任委員,惟教授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於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全時進修研究、出國講學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系教評會委員。

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仍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系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及停聘等事項。

三、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須由系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由系教評會依本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本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另訂之。

         教師之升等,由本系教評會依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另訂之。

         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本系教評會依本系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除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審議通過。

         系教評會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系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系教評會如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第七條   系教評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為當事人者。

         二、與當事人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三、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系教評會決議應予迴避。

         系教評會委員審議案件認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系教評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系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事實向系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二項申請,由系教評會決議之; 系教評會認為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者,亦同。

         系教評會委員擔任兩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投票。但該審議案須該委員說明者,系教評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