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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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
97年6月19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8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2月24日社科院97學年第2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98年2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3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5月1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6月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6月2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1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4月13日社科院103學年度第4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4年5月21日103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
一、國立成功大學心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本系教師之研究、教學與輔導及服務之成效品質,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第四點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系專任教師除符合本校教師評量要點中相關規定之可免接受評量者之外,餘均應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規定之應接受評量年度接受評量。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請依據本校教師評量要點之規定。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三、本系教師評量之初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負責。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系教評會應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始得通過。初審結果送交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
四、本系專任教師應依本院教師評量要點所規定時程完成審查程序,相關詳細時程規定依據本院教師評量要點。初審結果送交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本系教評會進行初審時,得視情況請受評教師到場說明。
五、接受評量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該次以未通過評量論。但當年度有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情形(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或進修等)未能提出者,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六、本系教評會委員應就受評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成效三項分別考評。其中教學佔30-50%、研究佔30-50%、輔導及服務之成效佔10-30%,總計為100%。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成效所佔比例,受評教師得自選評量項目所佔比重,而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評量項目依據社會科學院教師評量要點第六點。本系教師評量評分表如附件。
七、受評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成效三項分數均超過所採比例之70%者,或三項加總分數達七十五分者,為初審通過。
八、教師評量結果不對外公開。但為使未通過評量之受評人能確知改進方向,系教評會應將未通過之理由以書面通知受評者。未通過評量之教師對審查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九、 本校專任教師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通過評量之專任教師應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十、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評量規定,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由社會科學院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