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工業衛生學科暨環境醫學研究所 教師被其他系所合聘辦法

97.03.24 所務會議討論
97.04.21 所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校內單位間教師合聘辦法」訂定工業衛生科暨環境醫學
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科所)教師被其他系所合聘辦法,本辦法對於合聘教師
以本科所為主聘單位,其他系所為從聘單位時適用。
第 二 條 本科所教師被其他系所合聘時,須符合以下原則:
1.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資格。
2.在合聘期間,必須同時能夠完成所有本所教師應盡之基本責任與義務。
第 三 條 本所教師應盡之基本責任與義務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參與本所所務會議。
2.參與本所博碩士班學生專題討論與進度報告。
3.參與本所Faculty Seminar(包含給演講和參與其他教師的演講兩部分)。
4.參與本所組織運作教師負責工作。
第四 條 合聘以一年一聘為原則。
第五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成功大學校內單位間教師合聘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六 條 本辦法經科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