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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環境醫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7.10.02 所務會議通過
99.06.07 所務會議通過

國立成功大學環境醫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一條、依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本要點,本所設立課
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擔任規劃、評估及審核本所之課
程。
第二條、本會委員由本所領域分組各推派一人、校內學者專家一人、校
外學者專家一人、產業界人士一人、畢業生代表一人、博士班
和碩士班各推派一人組成,由本所長擔任召集人。學者專家、
產業界人士及畢業生由所務會議推選,委員於前一學年最後一
次所務會議確認。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第三條、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規劃專業必修及選修科目。
(二)評估課程之內容與學分數是否適當。
(三)規劃本所相關之通識、推廣教育等課程。
第四條、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乙次,並得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臨時會
議。
第五條、本會開會時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需有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得作成決議。本會之決議案經所務會議
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
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