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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臨床指導教師設置辦法

102.04.25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104.03.05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5.21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9.8及12.24系教評會修訂通過

110.3.16系務會議修訂版本

110.9.16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臨床指導教師設置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臨床指導教師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為提升醫學教育品質及強化臨床實習之教學,特置臨床指導教師,以聘用臨床績優醫事人員,協助臨床教學活動。

第三條

任職於本院附設醫院或合作教學醫院之醫事人員,具有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歷,並熱誠指導本系實習學生,由本系各學科/所推薦,經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簽請院長同意核發聘函。

第四條

臨床指導教師不佔本系專任教師名額,無等級之區分,不支薪及鐘點費,一學年一聘,且不報教育部請頒教師證書。

第五條

本系臨床指導教師之聘任,應任職於本院附設醫院或合作教學醫院之專、兼任主治醫師、第二年以上之住院醫師,並已取得醫師執照者,或其他各職類醫事人員,並取得相關執照,且符合本院各學系臨床指導教師之年限資格。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醫學院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