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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產學創新總中心研究人員評量要點 NCKU Directions for the Evaluation of Researchers at the Researches and Services Headquarters |
103年6月11日102學年度第5次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通過 103年11月26日103學年度第1次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104年04月15日103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111年11月2日111學年度第1次產創總中心研究人員評量委員會通過 111年11月8日111學年度第2次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11年12月15日111學年度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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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產學創新總中心(下稱本中心)為提升本中心研究人員之研究與服務品質,依據本校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辦法、本校教師評量要點及本校非屬學院研究人員評量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研究員、副研究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本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者: 1.教學類: (1)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2)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三分。 (3)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4)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研究類: (1)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3.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2)本校各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一分。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他成果具體卓著,經本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可者。 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國科會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各級專任研究人員,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本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曾獲教學優良獎、輔導優良獎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研究人員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本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由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四、研究人員評量應就本次接受評量期間,研究及服務績效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研究及服務績效二項比例為(30至70%),總分為100分;受評人於自評時,自行訂定所占比例。 研究評量之參考項目如下: (一)在匿名評審制度之期刊上發表之學術論文。 (二)在非匿名評審制度之期刊上發表之學術論文。 (三)擔任國科會計畫研究主持人或協(共)同主持人。 (四)擔任其他機構團體委託之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協(共)同主持人。 (五)學術專書。 (六)收錄於書本章節之論文。 (七)學術會議論文。 (八)運用研發成果之著作權、專利、營業秘密、植物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局或商標等智慧財產進行技術移轉授權之事蹟。 (九)運用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之事蹟。 (十)其他與研究領域相關之著作。 服務績效評量參考項目,以校內、外之各項教學、研究等學術性或公共事務性質及產學合作業務之服務為主。 五、受評人之研究及服務績效,依研究人員評量評分表所訂之標準進行考評。 前項考評,經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初審通過。 六、新聘研究員及副研究員依本校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辦法第七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為通過第一次評量。 新聘助理研究員依本校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辦法第七條規定,於規定期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七、本中心研究人員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 評量不通過者,應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人,並就其研究及服務之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由本中心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本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八、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且不得擔任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九、受評人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量論。但當年度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情形(如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等)不在校致未能提出者,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十、本中心研究人員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研究人員,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一、研究人員評審委員若為受評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 十二、受評人應於每年3月1日前將評量資料送交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應於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初審,初審通過後,送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 十三、初審未通過者,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須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人。受評人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通過,提送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