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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護理學系臨床教師設置辦法

103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103.10.06

103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103.11.03

103學年度11月院務會議通過103.11.20

103學年度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104.04.15

110學年度第5次系教評會修正通過111.05.23

110學年度第10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11.06.06

111學年度第1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111.08.08

第136次院行政主管會議審議通過111.09.07

111學年度9月院務會議審議通過111.09.22

111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111.12.15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護理學系(下稱本系),為提昇護理教育品質、強化臨床教學及研究品質,以達卓越發展目標,特設置臨床教師,並依據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臨床教師設置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醫學院附設醫院及其分院之專任護理人員兼負本系臨床教學及研究工作,經本系、院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取得部定教師資格者,得聘為本系臨床教師。

第三條  臨床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臨床教師其聘任、續聘、評量、升等之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評鑑等,均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辦理。

第四條  臨床教師升等年資之採計,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年資。

第五條  臨床教師不佔本系專任教師名額,且不支給兼任教師鐘點費,其待遇由所屬機構依規定標準支給。

第六條  臨床教師擔負醫療服務及教學研究任務,得擔任醫學院行政主管職務。

第七條  經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與本校正式簽訂教學、研究合作之公私立教學醫院,其專任醫事人員之教學、研究、服務符合醫學院升等辦法者,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