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4.30系務會議訂定
85.03.07系務會議修訂
860623系務會議修訂 860729校教評會核備
960621系務會議修訂 961224校教評會核備
1020620系務會議修訂
1031023系務會議修訂 1040415校教評會核備
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
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
二、本會設委員八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系教評會委員
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推選本系專任教授七人,已同時擔任院、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如本系專
任教授人數不足六人,得由系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本系專任副教授擔任委員,惟教授人數不
得少於三分之二。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之推選辦法另定之。
三、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五、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由本會依本系教師聘任初審辦法審議通過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之
升等,由本會依本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本會依本
系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有應
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會若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
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七、本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
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
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八、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有關辦法辦理。
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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