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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940225系務會議通過、940621校教評會通過

1000519系務會議通過、1001021校教評會核備

 

第一點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四條訂定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
    簡稱本系)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點 凡本系專任教師,均依本要點接受評量。

第三點 教授及副教授每滿五年接受一次評量,助理教授及講師每滿三年接受一次評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系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可者。
    四、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含)以上、甲(優)等研究獎或研究主持費共十次(含)以上者(一次傑出
      研究獎相當於三次甲等研究獎)。曾獲選本校教學特優教師或「教學傑出」奬者,相當於一次傑出研究獎;
      「教學優良」奬者,相當兩次研究主持費。
    五、曾獲其他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可免接受評量者。

第四點 本系專任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
    會認可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於任職期間曾在Impact Factor 5.0以上之期刊或在SCI、SSCI排名百分之五以內的期刊(以發表當年度該學
      門之排名計,該領域若少於20種期刊則以該領域排名第一的期刊)發表論文至少三篇以上,並須為第一作者
      或通訊作者。
    二、任職期間經本校或醫學院推薦出任建教合作醫院之正、副院長或學術研究機構(如中研院、國科會、國家衛
      生研究院)及政府行政機構之一級以上主管且貢獻卓越者。
    三、本校特聘教授。
    四、本院及附設醫院教學傑出教師、本院年度最佳論文獎、本院基礎醫學研究獎、本院服務特優教師、本校優良
      導師。

第五點 評量項目及標準:
    一、教學:依本院教學績效評估標準。
      1.教學投入項目:教學時數、課程負責人、參與或設計特殊教學、參與師資培育發展課程時數。
      2.教學成果項目:學生反應、年度院遴選優良教師;傑出教師、參與年度教學創新暨教學成果競賽成績、發表
       醫學教育相關論文、壁報或口頭報告、優良教材或新教具開發。

    二、研究:1.依國科會計畫申請之RPI標準。2.獲得研究計劃之件數及補助金額。

    三、服務:
      1. 一般服務:各級行政業務、委員會工作、社團指導及其他學術活動、受評期間每年至少一個服務質之活動。
      2. 臨床服務:院內臨床服務,院內跨領域活動、參與院內個案討論會議、跨領域臨床會議、臨床專業報告、
       記錄、協助其他醫療機構臨床工作或社區之發展等。

第六點 教師評量應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目
    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本系受評量教師應於3月15日之前將初審資料送至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
    未提出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量論。

第七點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一次評量。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
    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一次評量。

第八點 本系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通過
    評量之專任教師應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
    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第九點 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不得擔任行政主管或各單位主任(所長)推選委員
    會委員;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第十點 必須接受評量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量論。但當年度有帶職帶薪或留
    職停薪情形(如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不在校致未能提出者,俟返校服務後順延
    辦理。

第十一點 自本校要點通過施行之日(91.12.25)起算,任教授或副教授滿五年者,接受第一次評量;任助理教授或講師
     滿三年者,接受第一次評量。惟至九十三年七月卅一日止,任教授或副教授已滿五年、任助理教授或講師已滿
     三年者,得自行提出自九十三年學年度起受第一次評量。

第十二點 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
     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
     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十三點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
     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四點 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十五點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六點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呈請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