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口腔醫學研究所碩士班畢業論文審查委員聘任與學位考試辦法 |
國立成功大學 口腔醫學研究所 碩士班 畢業論文審查委員聘任與學位考試辦法
98. 1. 21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口腔醫學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施行細則、本校學則第卅一條、研究生章程、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訂定本所「碩士班畢業論文審查委員與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研究生若未依規定時限內完成選定指導教授、未按時完成進度報告,或未於國內或國外學術會議,且於會中以本所之名提出口頭、海報或書面報告,本所得視情況延緩碩士學位考試之時間。
第三條 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1.修業期滿。 2.本所碩士班研究生修畢至少二十四學分(含本所規定課程),成績及格者。 3.參與國內或國外學術會議,且於會中以本所之名提出口頭、海報或書面報告。 4.通過碩二下學期之研究論文進度報告者。 5.申請期限及成績送達時間:依校部規定,口試日期的一個月前提出學位考試申請,一學期辦理一次,且整批辦理,不接受個別辦理。學位考試第一學期須於1月20日前、第二學期須於7月20日前完成口試,畢業證書統一由註冊組於每年一月或八月製發。
第五條 申請碩士學位考試須經指導教授同意,依規定格式檢送本所提出申請。 相關申請書及名冊等資料請上學校網頁登錄: 教務處→教學資訊組→學位考試→學位考試申請作業系統安裝及操作說明→研究生學位考試網路申請作業
第六條 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辦理: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本所遴選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1、 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理研究員。 3、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屬於稀少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尃業上著有成就者。 5、 學位考試委員,經指導教授推薦,由所長簽請校長核聘之。 6、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至少應有三位考試委員出席,始能舉行。 前第三項、四項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本所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七條 學位考試申請經所審查合於規定者,由所將論文與提要、考試方式、時間、地點及擬聘校內外考試委員名單,經會教務處複核無誤後,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並至遲於一週前通知應試人。考試應秉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辦理有關事宜。
第八條 碩士學位考試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惟須逾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
第九條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如未能於次學期註冊前,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通過之論文;則必須於次學期辦理註冊,其畢業日期,則以該學期結束日期(一月或六月)為準。學位考試舉行後,如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課程之研究生,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亦不計入學位考試之次數。
第十條 碩士學位考試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含)以後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 學位考試完畢,修改完論文,由所長簽名完後,始得辦理離校。
第十二條 碩士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十三條 已授予之碩士學位,如發現其碩士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查屬實者,呈報學校撤銷其學位,追繳已發之學位證書。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