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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口腔醫學研究所導師制實施細則

102 年10月16日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所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以雙導師制度為原則。即每位學生(導生)規劃兩位導師輔導,一位由指導教授為「課業導師」,一位由班級導師為「生活導師」,兼顧人格與學業的均衡發展。

第三條
本所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之工作情形與成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另由具國家執照之心理師協助導師,對學生進行輔導工作。

第四條
每學期至少召開導師會議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並改進導師制實施情形。

第五條
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與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1.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2. 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生事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3. 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4. 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第六條
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本所導師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條
若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請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1.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
2.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急診通報系統」處理。
3.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第八條
學生輔導活動費依學生人數計算,該經費撥入本所專用於學生輔導,並需檢據核銷。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