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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口腔醫學研究所研究生遴請指導教授注意事項 |
國立成功大學口腔醫學研究所研究生遴請指導教授注意事項
一百年九月二日所務會議通過 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所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口腔醫學研究所(以下稱本所)為協助研究生修課、研究及論文寫作指導,依本校研究生章程第十條、十二條、十六條第一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牙科學科暨口腔醫學研究所合聘、臨床或兼任教師辦法](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訂定),指導教授應由本所專兼任教師擔任,指導研究生總數限制如下。如有必要時,須徵得指導教授之同意,另邀請適當人員為共同指導教授(co-adviser)。每位碩士班學生指導教授以兩名為限。教師每屆總額最高限四名研究生(含共同指導),並得於聘期結束後繼續指導至該研究生畢業為止。 (一) 專任教師主要指導研究生總數每人每屆以二(含)名以內為原則。(外籍生除外) (二) 所合聘教師(校內)得單獨指導本所之研究生,每屆以一名為原則。 (三) 臨床教師得與專任教師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每屆以一名為原則;若具副教授或博士學位以上,得單獨指導本所之研究生,每學年仍以一名為原則。 (四) 專案教師(校內或校外)具博士學位以上,得與本所專任教師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每學年以一名為原則。 (五) 兼任(校內或校外)具副教授或博士學位以上,得經科所會議同意後與本所專任教師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每學年以一名為原則。 三、所長於招生會議前先書面調查專任教師該年度願收研究生之人數,並於招生會議討論協調指導學生人數。 四、碩士班研究生新生於報到當日,先由所有老師介紹自己實驗室的研究方向和成果,供研究生新生選擇指導教授之參考。研究生擇定指導教授前,應先與相關研究興趣的老師詳談,考慮指導教授專長領域與經驗、學習環境與自己的研究目標是否相符。 五、研究生新生在規定期限內繳交[指導教授選擇表]。繳表後,再經所務會議審議,依教師及研究生志願核定名單,通過選定每位研究生新生之指導教授。學生若未在繳表截止日繳回者,將喪失選擇指導教授之優先權,並依法由本系逕行分配,不得異議。必要時可授權由所長代為執行指導教授。 六、研究生新生應於開學後第一週前提出[指導教授同意書],繳交到本所備查,嗣後始得提出研究計畫進度報告。 七、研究生於擇定指導教授後,若有異動之必要者,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填具「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更改之。其修業期限仍須遵造本校規定。修業期間未能達到指導教授要求標準之學生,指導教授得拒絕繼續擔任指導教授。如情況特殊者,須向所務會議提出。 八、本要點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