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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口腔醫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成功大學口腔醫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7.07.04所務會議通過

100.11.11課程委員會會議修訂

100.12.21所務會議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本所各組共同課程及分組課程,發揮本所發展特色,爰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設置「國立成功大學口腔醫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成員由本所課程總負責人、全體專任老師、學生代表1人及校外學者專家或產業界人士1人組成。學者專家或產業界人士由所長遴聘,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所課程總負責人兼任之,並置秘書一人,由本所行政助理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行政業務。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訂定本所課程目標、發展方向暨共同規劃原則,含共同核心課程之學分數、專業選必修比例等。

二、審議本所畢業學分數及課程之規劃。

三、本所跨領域課程之規劃及協調。

四、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要點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陳請所長核定報醫學院課程委會核備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