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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口腔醫學科暨口腔醫學研究所合聘、臨床或兼任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口腔醫學科暨口腔醫學研究所

合聘、臨床或兼任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94. 11. 25訂定

103.02.14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1.23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所合聘教師(校內:不佔本所員額)

權利:

1.  若具副教授以上,得單獨指導本所之研究生,每學年以1名為原則;若未具副教授以上,得與專任教師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每學年以1名為原則。

2.  每學年一聘,視義務執行情形得為續聘之參考。

3.  視需要得向本所提出圖儀費經費需求,由本科所會議決定。

義務:

1.  若當學年度有指導或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必須參與本所教學工作(單獨開課、合開、授課或個別指導)。

2.  得列席本所之所務會議,並參與研究生招生、課程安排及成績評估等相關會議及工作。

3.  若當學年度有單獨指導或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則須出席專題討論至少每學期指導一次。

4.  若當學年度有指導本所之研究生,須出席本所主辦的研究生研究計畫報告及研究進度報告。

5.  所指導所之研究生參與的研究成果若經發表,該論文必須有研究生與本所之掛名,並須將本所列入指導教授及學生之所屬單位欄。

6.  在所內共同為本所之教學、研究及所務而努力,在所外為本所爭取聲譽與資源。

 

二、臨床教師

權利:

1.  得與專任教師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每學年以1名為原則;若具副教授或博士學位以上,得單獨指導本所之研究生,每學年仍以1名為原則。

2.  視需要得向本所提出圖儀費經費需求,由本科所會議決定。

義務:

1.  必須參與本科所教學工作(授課)。

2.  列席本所之所務會議,並參與研究生招生、課程安排及成績評估等相關會議及工作。

3.  若當學年度有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須出席專題討論,出席次數至少每學期1次。

4.  若當學年度有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須出席本所主辦的研究生研究計畫報告及研究進度報告。

5.  所指導之研究生參與的研究成果若經發表,該論文必須有研究生與本所之掛名,並須將本所列入指導教授及學生之所屬單位欄。

6.  在所內共同為本所之教學、研究及所務而努力,在所外為本所爭取聲譽與資源。

 

三、兼任教師(校內或校外)

權利:

1.  具副教授或博士學位以上,得經科所會議同意後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每學年以1名為原則。

2.  每學年一聘,義務執行情形得為續聘之參考。

義務:

1.  若當學年度有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須參與本科所教學工作(授課或個別指導)。

2.  若當學年度有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則須出席專題討論至少每學期指導一次。

3.  若當學年度有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須出席本所主辦的研究生研究計畫報告及研究進度報告。

4.  所指導之研究生參與的研究成果若經發表,該論文必須有研究生與本所之掛名,並須將本所列入指導教授及學生之所屬單位欄。

5.  在所內共同為本所之教學、研究及所務而努力,在所外為本所爭取聲譽與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