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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口腔醫學科暨口腔醫學研究所合聘、臨床或兼任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口腔醫學科暨口腔醫學研究所 合聘、臨床或兼任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94. 11. 25訂定 103.02.14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1.23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所合聘教師(校內:不佔本所員額) 權利: 1. 若具副教授以上,得單獨指導本所之研究生,每學年以1名為原則;若未具副教授以上,得與專任教師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每學年以1名為原則。 2. 每學年一聘,視義務執行情形得為續聘之參考。 3. 視需要得向本所提出圖儀費經費需求,由本科所會議決定。 義務: 1. 若當學年度有指導或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必須參與本所教學工作(單獨開課、合開、授課或個別指導)。 2. 得列席本所之所務會議,並參與研究生招生、課程安排及成績評估等相關會議及工作。 3. 若當學年度有單獨指導或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則須出席專題討論至少每學期指導一次。 4. 若當學年度有指導本所之研究生,須出席本所主辦的研究生研究計畫報告及研究進度報告。 5. 所指導所之研究生參與的研究成果若經發表,該論文必須有研究生與本所之掛名,並須將本所列入指導教授及學生之所屬單位欄。 6. 在所內共同為本所之教學、研究及所務而努力,在所外為本所爭取聲譽與資源。
二、臨床教師 權利: 1. 得與專任教師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每學年以1名為原則;若具副教授或博士學位以上,得單獨指導本所之研究生,每學年仍以1名為原則。 2. 視需要得向本所提出圖儀費經費需求,由本科所會議決定。 義務: 1. 必須參與本科所教學工作(授課)。 2. 列席本所之所務會議,並參與研究生招生、課程安排及成績評估等相關會議及工作。 3. 若當學年度有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須出席專題討論,出席次數至少每學期1次。 4. 若當學年度有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須出席本所主辦的研究生研究計畫報告及研究進度報告。 5. 所指導之研究生參與的研究成果若經發表,該論文必須有研究生與本所之掛名,並須將本所列入指導教授及學生之所屬單位欄。 6. 在所內共同為本所之教學、研究及所務而努力,在所外為本所爭取聲譽與資源。
三、兼任教師(校內或校外) 權利: 1. 具副教授或博士學位以上,得經科所會議同意後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每學年以1名為原則。 2. 每學年一聘,義務執行情形得為續聘之參考。 義務: 1. 若當學年度有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須參與本科所教學工作(授課或個別指導)。 2. 若當學年度有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則須出席專題討論至少每學期指導一次。 3. 若當學年度有共同指導本所之研究生,須出席本所主辦的研究生研究計畫報告及研究進度報告。 4. 所指導之研究生參與的研究成果若經發表,該論文必須有研究生與本所之掛名,並須將本所列入指導教授及學生之所屬單位欄。 5. 在所內共同為本所之教學、研究及所務而努力,在所外為本所爭取聲譽與資源。 |